尼姑的风流韵事
明代的法律条例规定:“凡寺观庵院,除见在处所外,不许私自剏建增置,违者杖一百还俗,僧道发边卫充军,尼僧女冠入官为奴。”洪武六年(1373)明太祖朱元璋下令,“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,不许为尼姑女冠”。建文三年(1401),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。嘉靖六年(1527)奏准,“尼僧道姑,发还原籍出嫁。其庵寺房屋土地,尽数入官。”这是官方记载称出家皈依佛教女子为“尼僧”或“尼姑”之例。
与此相应,明朝廷对男子出家的年龄限制却大有不同,如洪武二十二年,明太祖朱元璋下令,“民年二十以上者,不许为僧”。换言之,男子出家必须是在20岁以下,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为僧。这种在年龄上的两反规定,究其用意而言,显然就是为了使尼姑、僧人能安于清修,并保持佛门庵院的宗教纯洁性。
妇女一旦出家为尼,就不再涂脂抹粉,在穿着上也不可艳丽旖旎,以便与她们的清修生活相应。清初学者尤侗认为,出家是一种违背人性之举,最后难免会出现超脱佛门清规的行为。他说:“夫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。今使舍酒肉之甘,而就蔬水之苦;弃室家之好,而同鳏寡之衰。
此事之不近人情者。至于怨旷无聊,窃行非法,转陷溺于淫杀盗之中,不已晚乎?”在明代的官方法律条文中,对尼姑犯奸有惩治条例,如弘治七年(1494),明孝宗下令,“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宣淫者,就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,满日发落”。即使如此,在明代的女尼中,还是出现了与世间俗人私通的现象,如饶州有一女尼,与士人张生私通,最后还嫁给了张生。
有人专门就此事赠一诗,云:“短发蓬松绿未匀,袈裟脱却着红裙。于今嫁与张郎去,羸得僧敲月下门。”
有些尼寺,本来就是贵族家庭姬妾出家之处,这些大家族出来的削发之尼,难免尘根不断,甚至做出与人**的丑事。如北京英国公宅东有一尼姑庵,就是他家退闲姬妾出家之处,门禁相当严慎,一般之人也不敢进入,但并非所有的尼寺都有如此严厉的门禁,有些也并不禁止一般男子进入礼拜。这些男子进入尼寺之后,就不免为里面那些不安分的尼姑所惑,甚至被人养在寺中,直至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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