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诉≠合法
律师:对使用“无根水”应进行行政制裁
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,检察机关对“无根水豆芽案”作出撤诉,只能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无需承担刑责,并不意味当事人的行为合法或可逃避行政制裁。
梁广玄称,出于群众健康考虑,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时刻不能放松警惕,对于危害性暂不明确的食品添加剂,执法机关应抱着“宁肯信其有,不可信其无”的宗旨,严加打击。既然国家食药监总局、农业部、国家卫计委禁止使用6-苄基腺嘌呤、4-氯苯氧乙酸钠、赤霉素等物质用于豆芽,食药监部门就应该加强监管,严厉打击,对无根水生产豆芽的行为严厉处罚,因为上述执法有明确的行政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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